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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2.2022.2022    查看次数:1268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制度,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防范化解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作为工作常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请于2022 年3月20日之前,通过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省局食品生产处。

    联系人:汪晶,联系电话:029-86138216,邮箱:31406596@qq.com。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履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义务,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如实向辖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包括企业自查、自查问题报告和风险隐患核查。

    企业自查是指企业按照风险等级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隐患并积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过程。

    自查问题报告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过程。

    风险隐患核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自查问题报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依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重点防控措施清单进行核查处置的过程。

    第二章 企业自查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一)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及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二)企业对上次自查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确定本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见附件1)。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为企业风险等级,并按照对应的周期和频次开展自查。

    (一)食品风险等级为低(Ⅰ)的企业,每年自查不少于1次;

    (二)食品风险等级为较低(Ⅱ)的企业,每年自查不少于2次;

    (三)食品风险等级为中等(Ⅲ)的企业,每年自查不少于3次;

    (四)食品风险等级为高(Ⅳ)的企业,每年自查不少于4次。

    第六条企业自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见附件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查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七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自查中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总局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有自查要求的,按照总局要求执行。

    第三章 自查问题报告

    第八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定期开展自查中发现风险隐患问题,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附件3),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辖区市场监管派出机构。

    第九条报告单主要内容包括:问题发现时间、报告事项、具体内容、已采取的措施、请示监管部门解决事项等。

    第十条企业在自查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一同上报:

    (一)新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第四章 风险隐患核查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风险隐患问题报告后,应及时对企业报告的问题进行核查,风险隐患核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核查。

    (一)对企业报告的问题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漏洞,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在各类监督抽检或者风险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企业被举报投诉可能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第十三条风险隐患核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重点防控措施清单进行。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核查应当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附件4),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核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并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应当对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核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立案调查。

    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查。

    第十七条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十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问题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

    第十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等核查记录信息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传至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约谈情况纳入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